浙江汉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嘉丽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葛伟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26民初5823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嘉丽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402000001632),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为与被告浙江嘉丽运动场地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