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演维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顺昌县顺品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天演维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21民初2069号

原告:顺昌县顺品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双溪街道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MA32MQ232D。

法定代表人:郑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福建福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演维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沈家路**1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620148201。

法定代表人:郑新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晓燕,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顺昌县顺品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演维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顺昌县顺品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称,1.解除双方签订的《武夷山水顺昌县武夷品牌产品品质安全监管项目软件开发与技术服务合同》;2.浙江天演维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还预付款22.75万元及违约金3.25万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6日,浙江天演维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加顺昌县顺品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武夷山水顺昌县武夷品牌农产品品质安全监管项目的公开招投标,以65万元中标。根据合同约定,浙江天演维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2020年7月2日完成技术开发并与顺昌县顺品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进行验收,但浙江天演维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未通知验收。现该项目无法与总控平台对接,浙江天演维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责任。

浙江天演维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应认定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为合同履行地。综上,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余舟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廖雅虹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