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粤2071行初195号
原告: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65。
法定代表人:周乐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朝蓬、陈逸文,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42B。
法定代表人:谢军杰,主任。
被告出庭负责人:朱勇,系南区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林嘉怡,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林文娟,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762W。
法定代表人:危伟汉,市长。
委托代理人:谢怀斌,中山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原告珠海格力集团公司不服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南区街道办事处)、中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告南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珠海格力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易朝蓬、陈逸文,被告南区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朱勇及委托代理人林嘉怡、林文娟,被告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谢怀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珠海格力集团公司诉称,2020年9月22日,珠海格力集团公司向南区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中山市金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拆除银星花园房屋的文件及其附件等信息。2020年10月23日,南区街道办事处作出涉案答复,以中山市金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其申请拆除银星花园房屋以及拆除银星花园房屋相关事宜不属于其职能范围为由,不向珠海格力集团公司公开以上信息。珠海格力集团公司认为,银星花园位于南区街道办事处辖区,中山市金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除银星花园房屋,南区街道办事处不可能全然不知,该公司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南区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范围,南区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涉案答复应予撤销。另据了解,银星花园房屋的拆除工作由南区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市政府未查清案件事实及未查明南区街道办事处的职责,系认定事实不清,市政府作出的涉案复议决定应予撤销。为维护合法权益,其请求判令:1.撤销南区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中南办[2020]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撤销市政府作出的中府行复[2020]16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责令南区街道办事处依法公开珠海格力集团公司申请的信息,并重新作出实质答复;4.本案诉讼费用由南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负担。
被告南区街道办事处辩称,一、该办事处处理涉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程序合法。2020年9月22日,该办事处收到珠海格力集团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核查,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涉案答复,并于2020年10月24日,将涉案答复邮寄送达珠海格力集团公司。二、该办事处处理涉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办事处收到珠海格力集团公司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核实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邮寄珠海格力集团公司,告知珠海格力集团公司中山市金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向该办事处申请拆除银星花园房屋,中山市金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除银星花园房屋的相关事宜不属于该办事处的职能范围,同时建议珠海格力集团公司分别向对应的职能部门咨询,并向珠海格力集团公司提供了联系方式,该办事处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三、该办事处与涉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利害关系,应驳回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应是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应是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生产、生活、科研等对要求公开的信息有特殊需要的人。而珠海格力集团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与中山市南区××××××××××或中山市格力房地产公司存在任何利害关系,因此无论该信息是否存在,均与珠海格力集团公司无利害关系,珠海格力集团公司不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资格,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因此,无论该办事处的答复书是否存在瑕疵,都未对珠海格力集团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构成违法。
被告市政府辩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府具有处理本案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定职权。二、该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该府查明事实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南区街道办事处收到珠海格力集团公司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核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邮寄珠海格力集团公司,告知珠海格力集团公司中山市金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向该办事处申请拆除银星花园房屋,中山市金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除银星花园房屋的相关事宜不属于该办事处的职能范围,同时建议珠海格力集团公司分别向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和中山市城市更新局咨询,并提供了联系方式,该办事处已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的职责。南区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涉案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据此,该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维持南区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涉案答复。三、市政府作出的涉案复议决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府于2020年11月20日受理复议申请,于2021年1月8日作出复议决定。珠海格力集团公司和南区街道办事处在同年1月11日签收复议决定书。因此,市政府相关行政复议审查程序符合前述规定要求。综上,市政府作出的涉案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驳回珠海格力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2日,被告南区街道办事处收到原告珠海格力集团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银星花园复式Gl幢以及银星花园其它房屋被中山市金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澳房地产公司)拆除的行政许可档案,具体如下(包括但不限于):1.金澳房地产公司申请拆除银星花园房屋的文件及其附件;2.南区街道办事处许可金澳房地产公司拆除银星花园房屋的文件;3.南区街道办事处许可金澳房地产公司拆除银星花园房屋的前置程序;4.金澳房地产公司拆除银星花园房屋的实施经过;5.中山市南区××××××××××被拆除前的整体平面图;6.金澳房地产公司拆除银星花园房屋时中山市的三旧改造政策文件。”同时,珠海格力集团公司提交了授权委托材料。经核查后,南区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中南办(2020)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如下:“经本单位核实,金澳房地产公司并无向本单位申请拆除银星花园房屋,金澳房地产公司拆除银星花园房屋的相关事宜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因此,银星花园复式Gl幢以及银星花园其它房屋被金澳房地产公司拆除的行政许可档案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上述第1-3项材料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建议贵公司向该局产权科咨询,联系电话:076×××××××181,上述第4项拆除房屋的实施经过不属于政府信息。上述第5项材料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建议贵公司向该局档案馆咨询,联系电话:076×××××××180。上述第6项材料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山市城市更新局,建议贵公司向该局咨询,联系电话:076×××××××086。”2020年10月24日,南区街道办事处将涉案答复通过EMS邮寄送达给珠海格力集团公司。珠海格力集团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经受理、审查后,于2021年1月8日作出中府行复[2020]16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南区街道办事处收到珠海格力集团公司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核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邮寄珠海格力集团公司,告知珠海格力集团公司中山市金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向该办事处申请拆除银星花园房屋,中山市金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除银星花园房屋的相关事宜不属于该办事处的职能范围,同时建议珠海格力集团公司分别向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和中山市城市更新局咨询,并提供了联系方式,该办事处已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的职责。南区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涉案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涉案复议决定,维持南区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中南办[2020]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复议决定于同年1月11日送达珠海格力集团公司和南区街道办事处,珠海格力集团公司仍不服,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是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南区街道办事处根据珠海格力集团公司提供的申请,经过核实,未发现存在珠海格力集团公司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且不属于该办事处的职能范围。在此情况下,南区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中南办[2020]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珠海格力集团公司,告知其金澳房地产公司并未向该办事处申请拆除银星花园房屋,金澳房地产公司拆除银星花园房屋的相关事宜不属于该办事处的职能范围,同时建议珠海格力集团公司分别向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和中山市城市更新局咨询,并提供了联系方式,并无不当。因此,对珠海格力集团公司要求撤销南区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涉案答复,且要求依法公开珠海格力集团公司申请的信息,并重新作出实质答复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市政府经受理、审查后,于2021年1月8日作出中府行复[2020]16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南区街道办事处的涉案答复,程序合法,结果正确。对珠海格力集团公司要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中府行复[2020]16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理据不充分,本院一并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钟开屏
人民陪审员 肖忠旺
人民陪审员 李立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倩衡
杨慧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