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6民初5235号
原告:***,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市欧迈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子牙西里1-2-104-108。
法定代表人:刘涛。
被告: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码头客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乐伟。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欧迈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丽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车锋
书记员薛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