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223号
申请人:江苏正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世纪大道5号金融城3幢2-17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通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青年西路88号悦隽时代花园32幢2-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正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通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正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通佳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3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正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条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通佳置业有限公司13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正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 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