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润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民初2192号
原告:***,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华,东台市三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润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鲍学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春林,如皋市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润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刘根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远
书 记 员 梅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