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民初2192号
原告:***,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华,东台市三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润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鲍学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春林,如皋市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润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刘根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远
书 记 员 梅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