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08执380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信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08民初43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
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
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26日、2021年6月4日、2021年7月26日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不足。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张霄鹏
人民陪审员 王 龙
人民陪审员 崔丹丹
书 记 员 何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