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保8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信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张胜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美,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中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曹广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斌,男,汉族,系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颖,女,汉族,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石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威,男,土家族,该公司职员,住重庆市酉阳县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磊,男,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信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中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139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中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1)陕0104执保1530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10月14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实际控制金额470539.48元。现经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依法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139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萤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邹宏蔚
书记员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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