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8088号
申请人:郑州信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须水乡光大路北与紫竹路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阳恒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酒业大道与嵩山路交汇处九门新城**。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郑州信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阳恒立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056043.84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一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056043.84元或查封、扣押等价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