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6553号之一
申请人:郑州信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乡光大路北与紫竹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年佳,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碧源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路与金河路西南角15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申请人郑州信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碧源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信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碧源建工有限公司、***1266263.95元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郑东新区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1266263.95元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信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碧源建工有限公司、***1266263.9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