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282执305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聚力粮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669455955W。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新思维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牛庄乡于老庄村委会于老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52949381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聚力粮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新思维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聚力粮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21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新思维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新思维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执行费6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省新思维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与申请执行人安徽聚力粮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安徽聚力粮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安徽省新思维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履行义务,并向本院书面撤销对被执行人安徽省新思维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282执30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魁
审判员应学华
审判员沈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殷阿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