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赤元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赤峰市赤元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3民初5494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赤峰市赤元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平***B区综合办公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0787067347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雪娟,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赤峰宝山能源(集团)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云杉路街道办事处***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772224418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赤峰宝山能源(集团)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原告赤峰市赤元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赤峰宝山能源(集团)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市赤元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赤峰市赤元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淑云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