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3民初5495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赤峰市赤元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平***B区综合办公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0787067347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雪娟,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赤峰宝山能源(集团)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云杉路街道办事处***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772224418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赤峰宝山能源(集团)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原告赤峰市赤元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赤峰宝山能源(集团)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市赤元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赤峰市赤元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淑云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