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3民初5769号
原告:辽宁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晟华苑57#A2-17-1815-2-2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2MA103G6L9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赤峰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哈河街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0403011568291C。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赤峰市赤元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平***B区综合办公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0787067347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心街七巷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32334313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沈阳工务轨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迎宾路5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774815756A。
法定代表人:**来,总经理。
被告:沈阳工务路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迎宾路5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313123351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辽宁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赤峰市赤元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工务轨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工务路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19年9月,第一被告住建局、第二被告赤元投资为建设单位,将赤峰市***区宝山路、内环南路穿越叶赤线铁路公铁立交桥工程发包给第三被告沈阳铁工。2019年11月底,原告与第四被告工务轨道就本工程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并约定了付款方式。2020年3月6日,第四被告工务轨道要求原告与第五被告工务路基签订《协议书》,并约定了结算方式。直到2020年6月30日,原告把前期施工的未完的部分工程全部完工,第五被告工务路基没有履行《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案涉工程于2021年9月15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依据原告与第四被告双方签认的工程量确认单、工程结算单,结算工程价款合计1794759.3元,但被告均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称,涉案工程为“赤峰市***区宝山路、内环南路穿越叶赤线铁路公铁立交桥工程”(该工程系铁路工程,施工内容包括路基附属工程、框架桥、通信、信号、电力、大型临时设施等)。本案应由通辽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工程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淑云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