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5民初19号
原告: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银山北路2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5616932147。
法定代表人:高超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章,福建宏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原告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与***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启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琪欣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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