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5民初109号
原告: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银山北路2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5616932147。
法定代表人:高超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章,福建宏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原告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同年2月24日,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与***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夏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燕琴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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