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5民初2594号
原告: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银山北路2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5616932147。
法定代表人:高超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章,福建宏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流(***丈夫),住福建省大田县。
原告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小燕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琪欣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