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威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得荣县白松镇夺松村村民委员会与甘孜州威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38民初12号

原告:得荣县***夺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夺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13338ME1533651G。

法定代表人:单珍曲批。

委托代理人:布洛,男,该村村支书。

委托代理人:布鲁,男,该村村会计。

被告:甘孜州威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向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00MA63WNQ38R。

法定代表人:邓旭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得荣县***夺松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甘孜州威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得荣县***夺松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3月19日以已与甘孜州威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得荣县***夺松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得荣县***夺松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原告得荣县***夺松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李 淑 芸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扎安志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