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3323执108号
彭州市程工机械设备租赁站、甘孜州威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彭州市程工机械设备租赁站与甘孜州威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共计367666元,并申请返还财产(发电机3台)。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到位367666元,并返还财产(发电机3台)。本院已于2019年10月9日将3台发电机转交给彭州市程工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11月13日将该款转付给彭州市程工机械设备租赁站。至此,彭州市程工机械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川3323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