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威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孜州威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定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22民初618号
原告:甘孜州威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向阳街28号3幢1单元2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00MA63WNQ38R。
法定代表人:邓旭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泸定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田坝乡政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322008978353A。
负责人:陈朝均,系该局局长。
原告甘孜州威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定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立案后本院依法向原告甘孜州威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甘孜州威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未按照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文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一鸣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八十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之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