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35财保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四川省冕宁县锦屏镇。
被申请人:甘孜州威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邓旭东,统一信用代码:91513300MA63WNQ38R,地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向阳街28号3幢1单元2楼2号。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孜州威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依法在1286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保全人甘孜州威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拟将其诉至人民法院,因情况紧急,为防止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甘孜州威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孜分行的银行卡。期限为2021年12月16日至2022年1月16日。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洛绒泽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泽仁拥忠
书 记 员 泽仁翁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