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23民初193号
原告:***,男,1973年4月4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丹巴县。
被告:甘孜州威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市炉城镇向阳街28号3幢1单元2楼2号。
法定代表人:邓旭东,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上鉴,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国光村九社30号。
原告***与被告甘孜州威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郑 猛
审判员 王阁静
审判员 且祖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吴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