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92民初511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O-708-O-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童,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七大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丰路31号自编三栋华南新材料创新园G10栋302号。
法定代表人:戴林。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七大洲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飞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童双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