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联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联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874号
原告:日照联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滨州路99号蓝天花园2号楼3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7205676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天津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周加亮,经理。
原告日照联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联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6元,减半收取26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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