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4536号
原告:日照联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日照市滨州路99号蓝天花园2号楼3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7205676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日照联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日照联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联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日照联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