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联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联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102执14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日照联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7)鲁1102民初76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日照联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日照联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日照联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56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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