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联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联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102执14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日照联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联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3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563.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日照联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563.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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