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联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日照联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民初7929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联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滨州路99号蓝天花园2号楼3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llO0737205676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日照联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