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发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山东润发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982民初5986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润发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路1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4567817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瑞山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瑞山后村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98259929303X7。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路1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9820043132741。 法定代表人:***,主任。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成,山东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润发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润发建筑公司)、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瑞山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瑞山后村委)、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青云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张新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工程款244425.3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1.54%(中国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0.385%的4倍)支付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山东润发建筑工程公司承建被告瑞山后村委的户户通工程,该工程由财政拨款70%,被告二负担30%,润发建筑公司将该工程承包给原告等,由原告等垫资具体施工,2020年底工程完成并交付使用。2021年10月8日,经山东天隆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定案,原告施工部分应由被告瑞山后村委支付的工程款为244425.30元,被告时任的村干部在原告出具的结算单上签字。此后,润发建筑公司及原告向被告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不还。润发建筑公司于2022年6月30号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但被告仍拒不支付,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工程款,保护原告合法权益。 润发建筑公司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被告润发建筑公司并不欠原告工程款,案涉工程是原告借用润发建筑公司的名义承建,与润发建筑公司没有承包合同,不属于承包关系,润发建筑公司也未从案涉工程中受益,原告不应当向被告润发建筑公司主张工程款。 瑞山后村委辩称:被告瑞山后村委没有与原告签订工程款的支付合同,相反在被告瑞山后村委的会议纪要中,有原告认可的案涉工程按每平38元进行计算,原告在会议纪要中签字确认,该每平38元的工程款已由被告青云办事处财政支付完毕,原告要求案涉款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青云办事处辩称:被告青云办事处在户户通工程中是与润发建筑公司签署的总合同,内容涵盖整个青云办事处的户户通工程,青云办事处没有与原告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起诉青云办事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而且青云办事处已将财政拨款支付给了被告润发建筑公司。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20日,被告青云办事处(发包方)与被告润发建筑公司(承包方)通过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主要条款约定,工程名称:青云街道户户通、巷巷通工程。工程地点:青云街道指定地点。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加财政资金。签约合同价为464797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借用被告润发建筑公司的资质对被告瑞山后村委的部分户户通工程进行施工。2020年底,原告施工的户户通、巷巷通进行了交付使用。2021年10月8日,经青云办事处委托,山东天隆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天隆基审字(2021)第009号新泰市青云街道户户通、巷巷通工程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核定案值36224219.45元。其中,被告瑞山后村委由原告***施工部分验收量15968.37㎡,定案值859039.54元,上级补助38.5元,补助金额614782.25元,村补244257.30元。2022年6月30日,被告润发建筑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主要约定应由被告瑞山后村委负担的30%由乙方负责收回,是否回收到位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同时乙方放弃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本案中,原告仅主张财政拨款以外的30%部分。 被告瑞山后村委于2020年4月2日会议记录记载,户户通路面一平55元,办事处补助70%,请示上级后再定。2020年4月13日,瑞山后村委会议记录记载,**主任要求分工、分片负责,每平38元。材料积极争取,谁出问题谁负责。其他人员无意见。***表态,村委整路基,砂石资源自己采,党员群众代表签字确认。2020年8月8日,瑞山后村委会议记录记载,办事处要求户户通开始,村委出工、协调工作,工程用料、水泥、砂、石子全部由办事处出资。诉讼过程中,三被告认可工程款由青云办事处承担70%,瑞山后村委承担30%。原告表示只要求被告瑞山后村委承担责任,不再请求被告润发建筑公司和青云办事处承担责任。 另查明,案涉工程被告润发建筑公司未实际施工。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工程施工合同、收条、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会议记录等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由原告***实际施工,被告润发建筑公司并未施工,原告***属于借用资质。其借用资质与被告青云办事处签订的施工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因被告润发建筑公司未实际施工,实际债权人为原告***,润发建筑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债权转让关系。原告***施工的户户通工程已于2020年底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根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村补244257.30元,该30%部分应当由被告瑞山后村委承担。原告不要求被告润发建筑公司和青云办事处承担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因对付款时间及计息标准没有约定,原告请求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应予支持。对于欠付工程款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对原告合理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瑞山后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44257.30元; 二、被告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瑞山后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本金244257.3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2元,由被告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瑞山后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高 玲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