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982民初3238号
原告:山东润发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银河路南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45678174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6月23日生,汉族,住。
原告山东润发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润发建筑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润发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9日,被告以发包工程为名,向原告借款
15000元。当时口头约定发包工程后,立即偿还。但至今工程不给,也不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还款。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9日,**东向山东润发建筑工程公司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记载内容为:今借到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借现金,借款人:***,2015年1月29日。该借条由***签字并捺手印。经山东润发建筑工程公司多次催要,***至今未偿还该借款。
本院认为,**东向山东润发建筑工程公司借款15000元,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未按约定偿还山东润发建筑工程公司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山东润发建筑工程公司请求**东偿还借款1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润发建筑工程公司借款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姬建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