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8民初4805号
申请人:苏州艺和轩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323745437X,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通达路13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苏州九合艺术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672028145Y,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九盛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苏州艺和轩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苏州九合艺术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艺和轩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苏州九合艺术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九合艺术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