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468号
申请人:中国通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5511E。
法定代表人:贺亚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珊,天津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天津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场东20号滨海金融街E3ABC座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879981XD。
法定代表人:周合亭。
申请人中国通广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471252元进行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黄骅支公司为申请人中国通广电子有限公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通广电子有限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47125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