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3执13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通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
法定代表人:贺亚峰。
被执行人: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龙马街**院****101
法定代表人:董骝。
中国通广电子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1362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49.76396万元。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西屯村南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京延国用(2011出)第XXXX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十五辆。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不动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车辆、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1362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 群
审判员 魏志斌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