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广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通广电子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财保344号

申请人:中国通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5511E。

法定代表人:贺亚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珊,天津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天津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场东20号滨海金融街E3ABC座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879981XD。

法定代表人:周合亭。

申请人中国通广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通广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471252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通广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