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广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通广电子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3969号
原告:中国通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5511E。
法定代表人:贺亚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珊,天津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天津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场东20号滨海金融街E3ABC座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879981XD。
法定代表人:周合亭,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通广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通广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通广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通广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285元,由原告中国通广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滕奉朝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晓龙
书 记 员 李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