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2民初993号
申请人:安徽纵横高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上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0934793M。
法定代表人:闵玉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华,安徽夏商周(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环睿科技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东路**附**嘉晨**楼幢****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5YMXM2Y。
负责人:易运华。
申请人安徽纵横高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环睿科技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因此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环睿科技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银行存款68万元;
二、如上述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环睿科技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香芬
人民陪审员 肖长凤
人民陪审员 陈 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灵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