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196号
申请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谷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11533008。
法定代表人:陈洪祥。
被申请人:常州凯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东方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53456423C。
法定代表人:田丰。
申请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凯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凯雷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妍彦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