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咸阳通顺商砼有限公司、江苏润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2民初3516号之一
原告:咸阳通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顾嘉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科,陕西方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陕西方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润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刘和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该公司员工。
原告咸阳通顺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润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咸阳通顺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润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咸阳通顺商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通顺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68元,保全费3520元,总计8388元,由原告咸阳通顺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成 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轩君
书 记 员  赵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