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506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谷阳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鞍山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大道与海河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506民初467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马鞍山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728484.7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马鞍山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680万元或等值的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吴 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