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执104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均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五联社区齐心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9692XB。
法定代表人:朱均。
委托代理人:朱爱新,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康劲厨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团风镇城南工业园临江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7905529339。
法定代表人:漆有元。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均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康劲厨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873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万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700元、执行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及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愉乐
执行员 颜 杰
执行员 张丹燕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纪耿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