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执802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陶干路701号5幢。
法定代表人:杨无瑕,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丰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农建村长春1组100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丰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沪0117民初120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丰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执行。原告要求被告上海丰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养护款749,613.75元及利息损失。
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丰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法定义务。执行中,本院经赴实地执行,并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 杰
审判员 黄 龙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