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丰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佳标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丰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12执1190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佳标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春***徐一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丰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农建村长春1组10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佳标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丰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沪0112民初105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上海丰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佳标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0,000元,并支付以8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因义务人上海丰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佳标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上海丰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传唤被执行人接受调查询问,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上海丰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多个,各账户钱款远不足清偿本案债务,且因被执行人负债涉案较多,账户资金已被冻结,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除此之外,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应在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三、向被执行人上海丰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上海佳标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记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丰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徐  强 审  判  员:*** 审  判  员:李  珺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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