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震同源数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星震同源数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琪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6民初8605号
原告:北京星震同源数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院长远天地大厦4-1206。
法定代表人:赵伟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花,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白云大厦****
法定代表人:梁小琪。
原告北京星震同源数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剩余房租1155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600元;3、被告支付因违约和躲避而给原告委托代理人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4000元;4、被告支付因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失和相关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可能被房东收取的房租滞纳金等,以及律师咨询费、诉讼费等);5、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5月13日签订的公寓租赁合同。
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3日,被告法人梁小琪与原告授权委托人王丽花,在西湖区同人广场签订租房合同。合同约定的住房地址为:西湖区××室,月租3300元。合同约定的租期是2020年5月13日至2020年11月13日。当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被告支付该住房半年全部房租19800元。后因被告违约未向房东支付8月13日至9月13日期间房租,该住房房东已要求原告7月29日搬离,原告与被告的住房合同实际只履行了2.5个月,被告应归还原告3.5个月租金(3300*3.5=11550元)。
因被告拖欠房租,原告委托代理人多次收到房东催缴房租和要求清退的通知。原告委托代理人多次找到被告法人梁小琪进行协调,说明情况,要求被告及时支付房东房租,但被告始终未支付。自7月24日起,被告法定代表人梁小琪不接听原告委托代理人电话,甚至恶意关机、屏蔽原告电话。原告委托代理人无奈于7月27日向警局报案,警察联系到被告法人梁小琪,被告法人梁小琪承认了未按期支付的事实。在房东向原告催缴房租和要求清退的过程中,原告委托代理人又了解到,合同约定提供的同人精华1-1042室由原房东租赁给都市诺美地产中介公司,且明确要求不得私自再次转租。被告法人梁小琪以其父亲字系梁申前的名义从都市诺美地产中介公司租得该住房,然后租给原告,也属违规。对此,被告有意向原告进行了隐瞒,由于被告的欺骗行为,以及拒付房东租金的行为,房东要求原告委托代理人及同事搬离并赔偿损失,给原告委托代理人及同事的正常生活、工作都造成了严重影响,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原告因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1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公寓租赁合同》,约定:房屋位于同人精华1-1042室,作为居住使用;房屋租金为每月3300元,租金采取先付后租原则,付款方式为付六不押;租赁期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其中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或者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金支付标准为月租金的两倍。上述合同乙方由经办人王丽花签字。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租金19800元,被告出具收款收据予以确认。
案涉合同签订后,被告交付房屋给原告使用。但因被告出租的房屋系向案外人租赁而来,被告未按约支付房租,案外人要求原告清退房屋。为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丽花多次微信联系被告法定代表人梁小琪说明情况,要求被告及时支付租金,否则要被清退。2020年7月27日,案外人在案涉房屋房门上张贴《清退通知书》要求原告7月29日前清空房屋。
庭审中,原告自认2020年7月29日与案外人协商,支付案外人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7日的房租后,案外人同意原告延期至2020年8月7日搬离,原告实际于2020年8月7日正式搬离案涉房屋。
以上事实有《公寓租赁合同》、收款收据、《清退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公寓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交付房屋供原告居住使用是被告的合同主要义务,现在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原因导致案外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已影响《公寓租赁合同》的履行,致使原告无法继续使用房屋,被告应承担返还剩余租金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被告应返还的租金期间为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11月13日,租金为11550元。违约金支付标准按约定为月租金的两倍,本院确定为6600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和相关费用中除诉讼费外均未实际产生,本院不予支持。因庭审时《公寓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已届满,故原告主张判决解除双方于2020年5月13日签订的《公寓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北京星震同源数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租金11550元。
二、***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星震同源数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6600元。
三、驳回北京星震同源数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元,由北京星震同源数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元,***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5元。
原告北京星震同源数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陈 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