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2民初2842号
原告:广东蒙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民康路3号湛江海田机电汽配市场B区A幢二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新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全露锋。
原告广东蒙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广东蒙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蒙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蒙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蒙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春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