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305执异87号
案外人***,男,1985年6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
申请执行人广西汇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湖路**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淳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
本院在执行广西汇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桂林市七星区辅星路8号20栋5-1、6-1室房屋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19年12月17日举行了听证。案外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法院以(2019)桂0305执50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位于桂林市××星区××、××室房屋,而该涉案房屋已于2014年5月18日由案外人承租,租期8年,租金115200元已一次性支付完。拍卖涉案房屋有损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拍卖。
申请执行人广西汇通科技有限公司称:异议人虽然长期租赁被执行人的房屋,但是对房屋权属没有主张权利,另外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涉案房屋对异议人的租赁合同履行没有影响,因此异议人提出要求法院中止拍卖涉案房屋是没有道理的。因此,请求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被执行人***称:房屋租赁是事实。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广西汇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9)桂0305执5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桂林市××星区××、××室房屋,案外人以涉案房屋已由案外人于2014年5月18日承租,租期8年,租金115200元已一次性支付完为由,对本院拍卖涉案房屋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拍卖涉案房屋有损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拍卖等执行。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涉案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对涉案房屋权属亦未提出权利主张,本院在执行中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涉案房屋,对案外人履行租赁合同没有影响。因此,案外人的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