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汇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广西汇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05执50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汇通科技有限公司,住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住桂林市七星区。 被执行人:***,住桂林市七星区。 本院在执行广西汇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305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作出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桂林市××区于灵川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债权人对该查封享有顺位在先的抵押权,将上述查封房屋移送至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名下所有的位于桂林市××区门面,将上述查封房屋移送至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捷 审判员 *** 审判员 **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韦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