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汇通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汇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05执恢35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汇通科技有限公司,住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被执行人***,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本院在执行广西汇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305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汇通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桂林市××区环城西××风景××、××、××门面、桂林市××区环城西××号安厦尚城风景××、××、××栋××号门面,及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桂林市××区银锭路××旅游公寓××房产,因上述房产已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查封且拍卖,分案通过参与分配案款得313307.5元。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捷 审判员 *** 审判员 **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