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305民初35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汇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南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59岁,1959年3月10日出生,地址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被执行人***,男,42岁,1975年9月19日出生,地址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本院在审理广西汇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广西汇通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广西汇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志荣,***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57929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