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盛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测诉靖西市云星贸易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81民初2422号

原告:**测,男,1968年3月15日,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

委托代理人:誉荣荣,北京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西市云星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靖西市新靖镇云天城******。

法定代表人:王云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毅,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盛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靖西市新靖镇凤凰路菜园三小区**

法定代表人:卢新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农星所,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测诉被告靖西市云星贸易有限公司、广西盛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以本案主要诉讼证据尚未收集齐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测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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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3元,由原告**测负担。

审 判 长  农 晖

审 判 员  隆振成

人民陪审员  覃成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邹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