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81民初2422号
原告:**测,男,1968年3月15日,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
委托代理人:誉荣荣,北京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西市云星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靖西市新靖镇云天城******。
法定代表人:王云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毅,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盛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靖西市新靖镇凤凰路菜园三小区**
法定代表人:卢新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农星所,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测诉被告靖西市云星贸易有限公司、广西盛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以本案主要诉讼证据尚未收集齐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测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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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3元,由原告**测负担。
审 判 长 农 晖
审 判 员 隆振成
人民陪审员 覃成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邹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