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远眺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远眺科技有限公司、傲英(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执849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杭州远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326号1号楼7层701-1室。

法定代表人夏莹杰,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路与五一路交叉口西南侧茂泰世纪大厦4层07室。

法定代表人杨忠秀。

申请执行人杭州远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0民初15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远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远眺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1006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61006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25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04元、公告费56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76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截至2020年5月28日,本案执行到案件受理费11767元,其余的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拒不申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远眺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惠兴

审判员  周曹辉

审判员  金喆翀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文雅